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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的新规定


问:修改后的专利中增加了哪些新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00年8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第二次修改,并于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其中主要有:
  1. 修改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单位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持有者和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权利是不相同的专利权人对专利享有全部权利;而专利持有者对专利却不具有全部的权利。将专利持有者改为专利权人,有利于调动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展技术创新,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2. 增加了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约定的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持有或所有。新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源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作出约定的,以其约定。按照新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既可以属于单位也可以属于个人。而按原规定,这些权利只能属于单位所以。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当前技术创新的实际情况,更加合理,同时,能有效地促进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 增加了对职务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报酬的规定。修改前的专利法只规定了单位在专利被授予和实施之后,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修改后的专利法不仅规定应给予奖励,还规定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把进行技术创新和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调动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4. 规定了侵权损失的计算方法。修改前的专利法只规定了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人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对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却没有规定,因而执行起来不易掌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quot;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陪数合理确定。"这样规定,使侵权赔偿的数额更明确,更具体,同时使司法机关在执法中有了依据,更便于操作。
  修改前的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侵权行为,只规定了处以罚款,但对罚款的数额没有具体规定,因而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上述侵权行为都规定了明确具体的罚款数额,给依法处理上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5. 增加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机会。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有关发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这种不同的规定,统一规定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准确性。
  6. 增设了"诉前禁令"制度。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会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这条规定也称为"诉前禁令"制度。它可以避免因诉讼时间较长而使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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